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特别检察厅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特别重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于1980年9月27日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查情况的报告,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组成特别检察厅。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予以检察起诉的决定。 特别检察厅的任务主要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指控、揭露和证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叛乱等犯罪活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被告交付特别法庭审判。特别检察厅由1名厅长、2名副厅长、21名检察员组成。198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提起公诉。 1981年3月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的任务已经完成,决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起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而临时成立的法律监督组织。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等21人为检察员。1980年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书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四项犯罪事实予以起诉,即: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特别检察厅在完成任务后,于1981年3月6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而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