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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最惠国待遇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zuì huì guó dài yù yuán zéпрнцип наибóльшего благоприятствования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惠国待遇有两种:一种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另一种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际间一般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关贸总协定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就是无条件的,这一条既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也是基本原则,对其他条款有一定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一缔约方对原产于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其含义是某缔约方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优惠,必须毫无保留地同样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不能对缔约方对方有某种程度的差别待遇。如果缔约方一方单独对于缔约方对方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则违背了非歧视原则。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是:(1)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方面;(2)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 (3) 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4)进出口的规章手续;(5)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关贸总协定也规定了以下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主要有:(1) 已列入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已存在的历史性特惠安排;(2)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国家或地区实行的特别关税政策或优惠措施可不适用区域外国家或地区;(3)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关贸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 (豁免义务);(4) 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第二节规定的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5)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6)允许为保护国内工业而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采取的紧急措施; (7)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8)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优惠的差别待遇,特别是“东京回合”达成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地区性或彼此间的优惠关税或其他贸易安排及第36~38条规定等。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惠和非歧视的、稳定的,也是多边性的。它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起着统一和利益平衡的作用。根据多边性的特点,所有缔约方都可以享受优惠,同时每个缔约方又必须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对等、相同的优惠。与双边贸易条约中约定的最惠国待遇不同之处在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可以使其缔约方可为自己的主要出口商品提出减让关税的要求,通过关税谈判达成协议并列入减让表,从中获得最大的贸易利益。双边协定或条约中的缔约双方却不能主动提出减让关税的要求,只能享受对方已达成协议的关税减让,这些减让的项目并不一定是本国最主要的出口商品。双边最惠国待遇不是永久的和稳定的,一方可以单方面修改。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起源于双边协定中,最初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协定双方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也同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把原来在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在WTO中,它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也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自动性。自动性是其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上。当一成员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大于其他成员方已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方也就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最惠国待遇原则还具有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既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也承担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例外。其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对区域外国家不提供最惠国待遇。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经济安排分双边的和区域的两个层次。在双边层次,有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WTO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WTO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成果。(2)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具有差别和特殊待遇的普遍优惠制。如允许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待遇;在非关税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有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3) 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优惠。(4) 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方在实施最惠国待遇原则时保留一些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MFNT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缔约双方,在两国间的通商、航海、关税等方面,将本国现在与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与豁免,同样给予缔约对方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间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也是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适用范围如下:(1)有关进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捐税。(2)在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有关的规章、程序和手续。(3)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4)船舶驶出、入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与铁路运输。最惠国待遇原则起源于15世纪时新兴的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在当代这一原则是促进缔约双方经济发展,扩大贸易往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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