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曹兴为盗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曹兴为盗案 曹兴为盗案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光化军百姓曹兴为盗,将行刑时,口称有冤,军令县尉复审。刑部认为:“县尉职责是捕捉贼盗,再令其审案,则恐其隐瞒收逮无辜平民之罪,造成刑狱的冤滥。”于是真宗诏命:“从今以后死刑案件审理结束,犯人临刑前称冤者,不得委派与之有关系的官吏复审,如缺官,即申报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由邻近州府派官复审。”这项捕盗官及参与初审的法官不得再参与复审的规定,对预防冤案,切实发挥复审的作用是很必要的。 ☚ 僧人诬陷渔民案 盗贼报复杨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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