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并且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手段,因而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捆绑、殴打、禁闭、抢夺等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或者禁止某人与他人结婚或离婚,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权利。(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是被害人的家长或其他亲属。(4) 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实施这种暴力行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即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强抢等方法,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在革命根据地,1943年1月《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规定:霸占他人妻女者,抢亲者以及勒索财物妨害寡妇再嫁者,皆处5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课千元以下罚金。强迫不到结婚或订婚年龄之男女结婚或订婚者,或不经本人同意强迫其结婚或订婚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课三百元以下罚金。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强迫妇女结婚,或劫夺妇女迫其结婚、同居者,或用诈术骗婚、拐婚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诉的才处理。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重婚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引起被害人死亡者外,须经有告诉权的人告诉才处理。对他人婚姻自由虽有所干涉,但未采取暴力手段,或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 妨害婚姻家庭罪 虐待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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