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制作《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为防止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转移资金而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其银行存款的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