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智利于1981年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退休储蓄制度。这项改革的核心是将养老金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度改为完全积累制,并实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私营管理模式。新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国家强制职工建立个人账户;(2) 职工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基金全部由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3)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国家在投资范围、规避风险、保证最低收益率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4) 国家从法律上、组织上加强对私营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并为职工的最低养老金、为私营公司的最低投资收益率提供担保。新制度要求所有雇员缴纳收入的10%作为养老基金直到通常的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养老金额的多少取决于职工在就业期间缴纳的养老基金额和基金投资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基金成员通报经营情况和账目。作为一种固定的养老基金缴纳体系,智利体系是一种不具备重新分配功能的单支柱体系。然而由于政府保证缴纳养老基金20年以上的职工至少获取最低限的养老金,因此也会有某种程度的重新分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