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管辖法院
即通常所说的澳门法院,属基层、初级法院,负责澳门地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及其他一切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的一审审判。该院目前有4名法官。每年轮流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院长。普通管辖法院设3个法庭,每个法庭有1名法官。法官由澳门司法委员会推荐,由总督委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视案件的复杂、严重程度,采取独任审判制或3人合议审判制度。普通管辖法院的管辖范围十分广泛。在民法范畴内,例如关于亲属法方面的问题(离婚、扶养金、子女的监护等),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劳动合同、买卖预约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继承法方面的问题(财产分割等)以及关于商法的问题等等,一概由普通管辖法院负责审判。在刑法范畴内的案件,原则上亦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但法律订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立法会主席和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在行使职能时犯了罪,便须由高等法院进行审判,即管辖权属于高等法院。对于普通管辖法院作出的裁判,只要法律容许,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一般而言,诉讼标的在澳门币3.5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是容许提出上诉的,而在刑事方面,通常都允许对普通管辖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