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普通法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英吉利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参见[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参见“英美法系”条。 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即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因而有时也称为英国法系。公元11世纪,当诺曼人在英国建立起以国王为中心的王权专制国家后,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适用这些法律。随着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无法适应需要。14世纪时,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英王允诺其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交由大法官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以后便建立了衡平法院,一般由作为僧侣的大法官主持审理,事实上多按罗马法和教会法中的某些原则审决案件。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其法律制度也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法院判决及其所包含的理由本身就是法律,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有拘束力。此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据此制定的条例(即制定法或成文法,Statute),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 大陆法系 衡平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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