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的一切权利以本条例保障,违反者依法制裁;人民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军队、民众团体无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权,军队逮捕有关人犯须通过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逮捕人犯须经行署批准后执行; 一般犯罪嫌疑被捕者,须于24小时内解送该管审判机关等。此外还对商贩货物稽征、违警案、民刑案受理程序等作了规定。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有政纲性质的革命法规之一。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9条。主要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之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人民之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思想、信仰之自由权;逮捕、审讯人犯和执行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等。条例明确规定,人民之一切权利,都受到本条例保障,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