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关于参议会组织、任期、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由边区公民选举及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不超过参议员总额1/5)的参议员组成。其中设正副议长各1人,由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产生。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主要职权是:选举和罢免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制定边区单行法规;监察弹劾边区各级行政及司法人员;决定边区各项基本政策;审议边区行政委员会各项重要计划方案;批准边区行政委员会所提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决定边政重要兴革事项;审议边区行政委员会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边区行政委员会执行参议会决议。参议会每年开常会1次,但经边区参议员1/10以上提议或经边区公民1/30以上请求,或经边区1/5以上县议会请求,或经边区行政委员会提请驻会参议员许可,或经驻会参议员决议时可召开临时参议会。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由大会推定;设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必要时得设专门委员会。参议会非有过半数参议员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议员过半数通过不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参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参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 晋察冀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同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共20条。主要规定:边区参议会由边区公民选举之参议员和边区行政委员会聘请之参议员组成,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的任期;参议会的职权;参议会的开会规则;参议会闭会期间,设驻会参议员办事处,由参议员互选三至五人,与议长、副议长组织之;驻会参议员依据参议会所赋权限,对边区行政委员会执行决议或其他重大措施认为不当时,得提出质问或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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