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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

1944年11月22日通过,共8章18条。主要内容:县议员应以区为单位,按人口多少划定选区,由全县公民用不记名单记投票法直接选举产生。全县所有公民不分职业均参加区域选举,但本县地方武装得单独选举议员1人。少数民族人口达选举县议员的法定人数1/5者,得单独选举县议员1人,如不足1/5,不单独进行民族选举。各区当选之县议员,不限于本区公民。还对选民及被选资格、竞选、当选及候补、改选、选举机关等作了规定。


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4年11月22日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通过。共8章18条。规定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由全县公民用不记名单记投票法直接选举产生;凡在县境内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凡取得公民资格者,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特别破坏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经司法及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有精神病者,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县议员以区为单位进行选举;县议员的选举,得自由竞选;县议员每二年改选一次;县议员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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