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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春秋决狱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春秋》决狱

 古代的特种断案方式,始创于西汉董仲舒。除了依照法律法令断案,还可直接引用《春秋》的内容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称春秋决狱。《春秋》,由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所撰,是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汉武帝采纳“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地位大盛,于是汉代名儒董仲舒、公孙弘等便直接引用孔子学派的基本经典,特别是《春秋》的经义作为审案依据。董仲舒作《春秋决狱》16篇,均为他以《春秋》伦理道德审断案件的记录,共断疑难案232件。其他汉代名儒纷纷以《春秋》为依托,论述决狱的原则,写了许多有关《春秋》决狱的著作。春秋决狱的妙处,在于它可以抛开法律随意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它可以使统治者不受既定法律的约束而能随意迫害百姓。春秋决狱之做法,直到隋唐时期封建法制完善,才基本结束。

春秋决狱

见〔引经决狱〕条。


春秋决狱

《春秋》是儒家的一部经书,西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逐步取得统治地位,《春秋》对政治生活、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董仲舒作为《春秋》公羊学派大师,把《春秋》奉为圣典,极力鼓吹以《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春秋》之所以被封建统治者选中,不是偶然的。从内容上看,《春秋》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强调“尊尊”和“亲亲”的原则。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从文字上看,《春秋》一书文字简单而隐晦,很容易随意引伸和穿凿附会,因此,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际,很符合统治者的需要,《春秋》决狱的出现,一方面标志着儒家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儒家经典教义开始广泛干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另一方面,由于随意以《春秋》经义比附现实案件,凡是符合《春秋》经义的,就是合法的,而统治者可以任意解释《春秋》的微言大义,这就为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主义大开了方便之门。参见[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

又称“春秋折狱”、“经议断狱”。
❶不依据法律,而以“春秋”经义为准审判案件的方法。盛行于汉代,为西汉董仲舒所首倡。《春秋繁露》:“《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春秋》之定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按照这种方法,符合《春秋》经义的,虽触犯刑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春秋》经义的,没有触犯刑律,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这对中国封建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❷《春秋折狱》,书名,汉董仲舒著。为以《春秋》经义决狱的案例汇集。也称《春秋决事化》。《后汉书·应劭传》:“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点。”原书早佚,仅存三例,偶见于《太平御览》和《通典》中。

春秋决狱

❶书名。也称《春秋决事比》。西汉董仲舒撰。16卷,16篇。董仲舒在致仕家居期间,仍经常受命参与朝廷政议,解答疑难,以《春秋》的伦理道德而不是以法律规定,前后处断疑难案件232起,开创引《春秋》经义断案的先例。后人将这些案例汇编成书。原书已失传。现仅存《通典》和《太平御览》等书中记述的三例。《艺文类聚》所引的一例。
❷援用《春秋》经义断案的审判方法,也称“经义决狱”。始创于西汉董仲舒。凡断案不以法律为根据,而以 《春秋》一书中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的,都称为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一)书名。又称《春秋决事比》。西汉董仲舒撰。共10卷,16篇。董仲舒告老家居以后仍经常受命参与朝政议事,他提倡以《春秋》的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并将232个判例著为《春秋决事比》。原书早已失传,只有三、四例散见于各书中。《通典》和《太平御览》等书中有三例,《艺文类聚》中有一例。从仅存的案例看,董仲舒极力以儒家“三纲五常”作为立法原则来定罪科刑。该书为当时司法官吏广泛运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二)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断案方法,始创于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以儒家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原则,而不是以法律、法令为依据,即断案时采取“论心定罪”的方法。 《盐铁论·刑德篇》说: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符合《春秋》之义的就是“志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就是志恶,即使没有违法,也要定罪。这种“论心定罪”的断狱方法,和注重行为动机的考察,固然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过分强调“志”的善恶而不考虑行为的效果,则是一种法理学上的动机论了。而且这种所谓“志善”或“志恶”,又往往是由执法者主观臆断的,这就为统治者抛开法律随意决定行为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找到了法理根据,反映了春秋决狱的阶级本质。这种强调儒家思想作为进行审判活动指导的做法,实际上使儒学经典法律化了。春秋决狱经董仲舒等人提倡后,在汉代极为盛行,并对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春秋决狱

047 春秋决狱

以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经义和事例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和准绳。亦称春秋折狱、经义折狱。为汉朝董仲舒倡导;他的《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事》已佚,仅数例散见他书。《盐铁论·刑德篇》:“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是“原心论罪”,强调决狱考察犯罪动机与目的,由审案官依据儒家经义决定当事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轻重刑罚,而不甚顾事实和法律。从而将儒家经典法律化。春秋决狱盛行于汉,而对后代封建王朝的审判活动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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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❶又称“春秋断狱”。汉朝司法官吏断狱时,如遇到律元正条义无适当判例可依时,便以春秋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为董仲舒所创,一说汉代不以法律为依据,而以春秋一书中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盐铁论·刑德篇》:“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❷书名。又称《春秋决事比》。西汉董仲舒撰,十卷16篇,原文在宋以后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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