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明法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明法科 唐宋科举的名目之一。关于考试内容和方法,《新唐书·选举志上》上说:“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史·选举志一》上说:“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制。” 明法科科举考试中常举科目之一。简称明法。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科举科目之一。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雍熙二年(985)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明法科 明法科简称“明法”。唐宋科举考试中常举科目之一。唐太宗时始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其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明法科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 (979年) 废,雍熙二年 (985年)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的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 (1071年) 罢明经、诸科,将明法科改 “新科明法”,试律令大义、断案等。后又加试《论语》、《孝经》 大义。参见 “新科明法”条。 ☚ 律科进士科 明算科 ☛ 明法科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 规定考律、令四十条,经义五十条。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通六为合格。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罢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参见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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