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明德慎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明德慎罚周公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周灭商以后,统治者改变夏商时期只用神权法思想进行统治的传统作法,提出“以德配天”,周公进而提出“明德慎罚”,他在《康诰》中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又说“告汝德德说于罚之行”,这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德刑结合的思想。从内容上看,“明德慎罚”包含推崇德改和慎用刑罚两重意思。其中德政是指统治者要做到勤政、惠民、裕民、任贤,慎用刑罚包括:(1)行刑要刑当其罪;(2)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和偶然,如果是故意和一贯犯罪,罪虽小,也应从重处罚,如果是过失和偶然犯罪,罪虽大也应从轻处罚;(3)提倡慎重断案,听讼时,一定要慎重审查犯人供词,三思而后断;(4)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5)重视教化,使用刑罚不是为了单纯惩罚犯罪,而是为了劝民为善,防止犯罪,“明德慎罚”思想的出现,表明中国古代法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德刑并用,慎用刑罚,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德慎罚西周政治家周公提出的法律思想。明德,崇尚德教。慎罚,谨慎地使用刑罚。《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对后来儒家提倡“德治”,主张“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 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提出的司法伦理主张。《尚书·无逸》:“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意即不要滥用刑罚,杀害无罪之人,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勿替敬典”(《尚书·康诰》)。意指统治者应用“常典”、“正刑”来治民,而不要滥用刑罚。(二)应分清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尚书·康诰》:“小人有罪,非眚(故意),乃惟终(一贯),……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偶犯),乃惟眚(过失)……,时乃不可杀。”认为若故意和一贯犯过错,虽小罪也要处重刑;若过失和偶犯,虽大罪也可减刑。(三)缩小株连。《尚书·梓材》:“奸宄杀人,历人宥。”即某地发生杀人案,与案无关的过路人不受牵连。(四)注意教化。《尚书·酒诰》:“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西周统治者提倡的“明德慎罚”的司法伦理思想,对后世的司法活动有很大的影响。 明德慎罚词源于《尚书·廉诰》。周公为平息殷民反抗、稳定政局提出的法律主张。即施德政,宣扬教化,实行罪责自负,不应株连;定罪量刑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慎用刑罚,避免滥刑。它深远地影响了儒家学说,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 明德慎罚mínɡ dé shèn fá彰明德行而慎用刑罚。 明德慎罚míngdé-shènfá〔并列〕 广泛公开地施行恩德于天下,谨慎地运用各种刑罚。语出《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后汉书·质帝纪》:“《书》云:‘~。’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以崇在宽。” 明德慎罚míng dé shèn fá明德:美德,恩德。慎:慎重。罚:处罚。即多施恩德,慎重处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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