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明初移民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明初移民政策 明初移民政策明初,因刚经历了长期的战争,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人口大批死亡流徙,田地大量荒芜。明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恢复和发展经济,实行了组织狭乡人移居到宽乡耕殖等移民屯种的政策。在中原地区采用“计民授田”,在北方则实行“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菜)地二亩,免租三年”,以及“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明史·食货志》)的政策。同时大量移民垦荒。即“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引自《明史·食货志》)曾多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居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如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田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垦种,又“徙江南民 十四万于凤阳”(引自《明史·食货志》)。官府给牛具、种子、口粮,所耕地三年后才“计亩收租”。规定“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牛种者十税三”(引自《明史·食货志》)。洪武九年(1376年)七月,徙山西及真定无田民于凤阳,1382年徙广东增城等地降氏二万四千余人,往泗州屯种;1388年,迁山西泽、潞二州无地农民到漳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矿之地,置屯耕种;1389年四月又以两浙人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为由,而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往淮河以南滁、和等地耕垦。还常徙山西、山东等地农民于东昌、广平等地,徙江西民于云南和湖广。另外,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九月,有山西沁州民一百一十六户应募到北平、山东等地屯种(见《明太祖洪武实录》)。洪武时期徙罪囚屯田者大都在凤阳。明初这些移民政策的实行,虽旨在“防国用虚竭”,在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使民生息和蕃育。 ☚ 宋元之交的人口迁移 明代迁豪实京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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