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民屯
明代屯田的一种。民屯包括移民就人少地广的宽乡,召募民人垦田,发罪犯屯垦等多种形式,均由地方政府管领。洪武、永乐间不断徙民屯垦。曾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又移沙漠遗民32800余户屯田北平,置屯254个,开地340顷。这些田地一般是免赋三年,三年后亩收租一斗。洪武六年( 1373 )在宁夏八百里的区域招募流亡民众屯田。洪武五年( 1372 )、八年( 1375 ),相继诏令罪当谪戍两广者悉发临濠屯田,宥免杂犯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戍凤阳,屯种赎罪。当时,在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皆有民屯田。民屯田土地属于国有。后来,屯民在规定的屯田之外开垦田亩归私人,民屯日渐衰落。但至明末也未曾停止。民屯是在大量无主荒地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组织严密,生产效益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