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客体大陆法民法上的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后依法将产生或消灭的法律关系类型。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认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为所有权;德国等国的民法则规定,该时效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以占有为要件的限制物权。对于消灭时效的客体,各国法有不同规定。瑞士等国的法律将其规定为债权; 日本等国的法律将其规定为债权和其他非所有权的财产权; 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将其规定为诉权; 德国等国的法律则其规定为请求权。学说中多认为: 消灭时效的客体仅限于某些请求权; 人身权以及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某些与物权的支配权并存始终的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如排除妨碍请求权等。中国 《民法通则》 中对取得时效未作规定,在消灭时效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以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时效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