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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时效中止”。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如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阻碍、无法主张权利或起诉等)存在期间时效停止进行。自停止时效的事由消除时起,时效继续进行。在时效停止以前所经过的时间仍属有效。有的立法规定,时效停止仅限于停止事由发生于时效期间行将终止之时,在事由存在期间和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期间内,妨碍时效的完成,称为“时效不完成”或“时效的延长”。如无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于时效期间终止前的一定时间内,若无法定代理人,则从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的法定期间内,其时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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