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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本的教师证书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本的教师证书制度

日本的教师证书制度Riben de jiaoshi zheng shu zhidu

始于20世纪初,旨在保证教师质量。1947年,日本颁布了《教育职员许可证法》,明确规定凡是任教者都必须持有教师许可证。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许可证主要分为普通教师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和临时教师许可证(不分级),持有前者称教谕,持有后者称助教谕。普通教师许可证均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按学科授予,小学和初中的一级普通教师许可证获得者必须在大学取得学位,二级则必须在大学学习二年以上并获得62分以上的学分。高中一级普通教师许可证获得者必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大学的专攻科与此相当的课程里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30学分以上,二级则必须获学士学位。取得证书前,须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此外,教师在任教的一定时期里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等机构开设的教师许可证认定讲习班及大学函授等的教育中获得所规定的学分数,再经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技术考试)合格,可取得更高一级的普通教师许可证或其它学科的普通教师许可证。普通教师许可证可在全国通用,终生有效。临时教师许可证授予不具有普通教师证书条件、却需要担任教师工作的人,这种许可证必须授予具有高中毕业程度以上、经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者。临时教师许可证只限于在授予此证的都道府县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1987年,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作了《关于提高教员资质能力的措施等》的咨询报告,建议将现行的普通教师许可证种类改为标准、专修和初级三类。前两种是指所有学校的教谕及养护教谕的许可证,初级许可证是高中以外的教谕及养护教谕的许可证。以上3种新的许可证,全国通用,终生有效。该审议会还建议创设特别许可证和特别非常勤讲师制度。特别许可证是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对具有社会经验和各种合格者实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后授予,此许可证在本都道府县内使用,有效期3—10年。特别非常勤讲师制度是为了招揽社会上热衷于教育的优秀人才任教而设立的,这样的人即使没有教师许可证,也可以在一些学科里任教,其资格需经地方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校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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