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人身保护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人身保护法19481948年法律第199号。为实现日本国宪法第34条后半段规定的人身保护的精神,把不应被剥夺的人身自由依照司法审判使其迅速和强制恢复为目的的法律。不按照法律正当的程序拘留身体自由时,不但被拘留者本人,任何人都可以为被拘留者向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请求补救。法院在被拘留者、拘留者、请求者及其代理人出席公开法庭进行调查,如请求有理由时,则判决立即释放被拘留者。最高法院认为必要时,下级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不论在审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使之解送,亲自处理。这是仿照英国的人身保护法制度而制定的。 日本人身保护法昭和23年(公元1948年)7月公布,同年10月施行。是根据《日本国宪法》关于保障国民人身自由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正在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国民,得以通过司法裁判,迅速恢复自由。凡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国民都可以按照该法的规定请求法院给予补偿。法院根据请求应当在公开法庭上进行审理。如果确认请求有理由时,应当作出立即将请求人释放的判决。如果确认请求无理由时,应当作出驳回请求的判决。对于下级法院所作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自行审理。此外,最高法院还根据人身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了人身保护规则,对请求补救的要件、方式、审理程序、裁判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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