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标准分类法
日本政府最初于1949年10月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以政令形式予以颁布。分类的主要原则是: (1) 生产的物质产品或提供劳务的种类; (2) 物质产品的生产方法或劳务的提供方法 (设备、技术等); (3)原料的种类及其性质; (4)服务的对象(提供给谁或提供什么等);(5)经营的货物种类 (商品等)。日本产业标准分类共分四级: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和细分类。大分类共14个,用字母A到N作为分类符号:A农业,B林业、狩猎业,C渔业、水产养殖业,D矿业,E建筑业,F制造业,G批发业、零售业,H金融和保险业,I不动产业,J运输和通讯业,K电力、煤气、自来水和供热业,L服务业,M公务,N无法分类的产业。中分类以两位阿拉伯数字作符号,小分类和细分类分别用三位数和四位数作符号。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人们指出了那些公之于众的统计结果存在的问题,于是又提出了 《辅助分类》方案,以示与标准分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