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公司wú xiàn zé rèn gōng sīóбщество(комп ния)с неогран ченной отвé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指由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特征主要是,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公司是各种公司形式中最早出现的一种。这种公司的优点是,组织简易,资方合作,经营努力,信用坚厚;缺点是,股东责任过重,资本筹集不易,出资转让限制严格。目前,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越来越少,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越来越让位于有限责任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称。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业务,盈亏按出资额比例或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公司解散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连带责任,是指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每个股东都承担偿付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而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股东要以其私人财产偿还债务。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自然人,他们一般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限责任公司是较早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形式,其组织方式简单,利于合作,股东责任感强,但股东责任很重,承担的风险很大,公司规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它已不占主要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的对称。一种传统的公司形式。日本《商法》称其为“合名会社”,法国《公司法》称其为 “合名公司”,德国称其为 “开明公司”,意指公司股东姓名应列于公司的名称之中; 后来,由于股东人数增多,“合名” 已名不副实,才改为无限责任公司,以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公司,股东的出资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业务,盈亏按出资额比例或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公司解散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法人,仅称其为合伙企业;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企业法人。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称。一种传统的公司形式。日本《商法》称其为“合名会社”,法国《公司法》称其为“合名公司”,德国称其为“开明公司”,意指公司股东姓名应列于公司的名称之中;后来,由于股东人数增多,“合名”已名不副实,才改为无限责任公司,以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公司属“人合”公司,股东的出资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业务,盈亏按出资额比例或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公司解散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法人,仅称其为合伙企业;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无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企业法人。 ☚ 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以上的对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破产清偿债务时,各股东有出资清偿的责任,而不受其所投资本的限制。 无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可多可少,出资形式绝大部分是现金或其他财产,也有少部分劳务和信誉。出资物怎样折算成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确定。公司资本总额不均分为股份,也不发行股票。公司盈利可按出资比例分配,也可按其他方式分配,由全体股东共同商定,载入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全体股东在公司内按各自出资占总投资比例,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负责偿还,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几个股东无力清偿,则其他股东有代为清偿的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有权管理公司事务。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❶公司资本由各股东出资,股东人数较少,且不发行股票。股东的资本,一般不能转让。如要转让,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❷是建立在各股东之间互相结合、彼此信任基础上的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公司”。虽然共同出资也有份额比例,但每个股东都要对债务负无限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❸所有股东都亲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每个股东都有执行业务的权利,并负有义务。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致,互不分离。 ❹营业报告不必公开,而且还享受财务状况保密等特殊待遇。 ❺股东承担的风险很大,只有经营能力较强的投资者才采用这种经营形式。由于股东所负责任大,经营风险大,难于广泛集中资本,现已逐渐退化。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这是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公司存在过程中所必备的条件。如果股东人数由于某种变动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此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任何组织不能充当无限公司的股东。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连带关系,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股东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所谓无限责任,是指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以外的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即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还的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一旦一个或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则免除了其他股东的债务清偿义务,同时在公司股东间产生了新的债务关系,即承担全部债务清偿的股东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担债务。 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否则公司应立即解散;(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无限公司虽然与合伙(商事合伙)性质相同,都以经营营利为目的,但无限公司是一个法人。 ☚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Company with Unlimited Liability即“无限公司”。 ☚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又叫无限公司。两个以上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义务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先发展起来的公司形式,经过了从家庭经营形式、合伙组织到无限公司的演变过程。无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订立章程、缴纳股款、设立登记等程序。无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关系以法律、章程来确定。股东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股东以债权出资者,如债务人到期不为清偿行为,该股东应负清偿责任,补为出资。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公司债的从债人,当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时,股东对公司债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以极大的风险来取得外界的信用。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组成人员固定,股东要负无限连带责任,股东之间必须以相互信任为合作的基础,这就决定了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会很多,规模不会很大,不易大量集中资本,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故无限责任公司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占主要地位,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几乎已不存在。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连带责任,是指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是指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而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 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5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