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
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此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按此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均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场合,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等。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可能污染环境业务的经营者、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管领高度危险物的人及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严谨、审慎地工作,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与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害,能及时、迅速查清事实,尽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适用这一原则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式一般为替代责任。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场合,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与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又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也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