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因而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故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只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可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即为无效民事行为。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所为的民事行为。
❶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 《民法通则意见》)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❷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意见》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❸乘人之危的行为,即趁对方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的不公平的条件,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意见》 规定:“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害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民事行为,造成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损害。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是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5)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内容和造成的后果等违反了法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而因过失违反了法律,亦应视为违法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管这些行为是因故意或过失而致,都是无效的。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并将造成对国家、集体和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 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以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它包括以下两种: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这是指民事行为当事人因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所谓重要事项,是指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密切关联的事项。所谓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明显、重要的差别,而根据这种差别可以断定行为人在没有这种误解的情况下不会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民法通则意见》 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往往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意见》 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集体、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如果行为人所附的条件是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前提,则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以及事实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并不能肯定 (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