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无因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无因管理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对他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须管理人的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要有此管理行为即为无因管理,依法在管理人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对财产进行管理,也可以是提供劳务。(2) 有为受益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实施管理或者提供服务,是为了避免受益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3) 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服务,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参见“无因管理之债”(291页)。 ☚ 准契约 管理人 ☛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代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依民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如代为失主看管和饲养走失的牲畜,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房租、水电费等。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对方则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事实关系,但亦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其事务而直接支付的费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受益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偿付管理人为其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不是接受他人的委托,而是一种助人为乐的道义行为; (2) 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 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 ☚ 无主财产 无限公司 ☛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受益人。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须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二,须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务。凡为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为此付出了一定劳动或代价的,不论所管理的事务有无经济内容,均构成无因管理,但为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 (1) 违法行为,如藏匿赃物; (2) 依照法律规定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3)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接待他人的朋友。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 ☚ 夫妻财产制 无权代理 ☛ 无因管理未受委托,又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人称“管理人”,其对方称为“本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事实关系,类似委任合同的效果,故又称“无委任的事务管理”。其特点为:(1) 须为管理他人的事务,且以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为限。如邻人外出,代其出卖废品、雇工代修房屋等;(2)须有为本人图谋利益的意思。由于其行为有利于本人,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和所受的损失,得请求本人偿还;(3) 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故与委任合同和法定代理不同。管理事务如经本人事后追认,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委任合同的规定。 无因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又未受他人委托,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如公民自愿看管和喂养走失的家畜,如牛、羊等。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又必须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必须是为被管理人谋利益,由此支出的费用或受的损失可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必须是无法律的原因、无义务关系。如管理人出于私心,为个人谋利益,并采取违背被管理人利益的管理方法,使其遭受损失,则不属于无因管理,要承担由此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后果。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指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的单方行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在于通过无因管理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行为,但根据各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2)此项行为既不是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基于合同约定,是管理人为维护他人利益所为的自愿行为;(3)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于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受益人则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以及赔偿管理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 不当得利 示范合同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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