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契约contractus innominati凡无具体明确的诉讼名称,但又具备一般契约效力的契约,后世统称其为无名契约。它主要渊源于罗马万民法中的裁判官简约。简约的成立较为简单,多系裁判官在法无具体规定或是规定僵化的情况下,为及时、准确解决纠纷或确立民事法律关系而特允成立之契约。因此,市民法不保护简约。但简约随着社会民事关系的发展却愈来愈多。不仅如此,简约后来还可据“口头契约之诉”请求一定的保护。在事实上,简约确已成了无具体诉讼名称的正式契约。后世学者将其归为无名契约。无名契约分四种:互易、换工、劳务互易、物劳互易。除此之外,行纪、和解亦可归类于无名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