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无义务者之遗弃罪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无义务者之遗弃罪依据法令或契约并不负任何义务的任意第三人,遗弃无自救能力的人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遗弃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指因年幼、老弱、疾病或残疾,无法排除对于自己生命所构成的危险,不依靠他人的救助,就不能维持其生命的无自救能力的人。酩酊大醉和因吸用麻醉药品而昏迷的人也包括在内。(2) 本罪的行为为遗弃,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将无自救能力的人移置无人可给予帮助的场所,对无自救能力的人构成极高的生命危险。(3)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必须使被遗弃的无自救能力者的生命陷于危险状态。(4) 行为人必须具有 “危险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无自救能力,仍对之遗弃,即将招致具体的生命危险。如果行为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恰巧遇见被害人无自救能力而加以遗弃,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普通杀人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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