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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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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田宅場圃部 > 田地 > 旗地
旗地  qídì

清代皇室、王公、八旗官員和旗丁所經營的土地。主要通過行“圈地令”掠奪而來。《清會典·尚書侍郎職掌》卷五:“‘盛京’十四城旗人所種之地,及近京圈地徵收旗租者,皆曰旗地。”

旗地

清代统治者入关前后,进行了大规模的圈地,把所圈占的土地分给皇室、贵族、和八旗兵丁耕种,这种土地称为旗地。旗地按其性质可分为“皇庄”、“王庄”、“八旗庄田”三大类。旗人对旗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规定不得与汉人交易。雍正年间,旗人私自典卖旗地者日滋,朝廷遂着手清理旗地,由官府出钱赎回典卖的土地,并令宗人府、内务府编制红册,记录各种旗地的面积、坐落地点,以备审勘旗民田产之争。乾隆初年,规定回赎的旗地仍由原承佃人耕种。

旗地land possessed by Manchurians inQing dynasty

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予满族兵民,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6亩),是为盛京旗地。清王朝建立全国性政权初期(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八年),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3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夺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王朝全国政权建立,八旗兵驻防各地,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纷纷圈占土地,设立驻防旗地,但占有土地为数较少。
清朝规制: 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定额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总额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小量份地。顺治十一年(1654),改为军饷制,规定4丁以上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可以优免赋税。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清初,旗地生产由壮丁担负。壮丁是旗籍农民,他们在庄头监督驱使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他们与庄田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庄田主可以打骂以致出卖他们,逃跑者追捕回来后要受到严厉惩处。由于这种农奴式生产方式受到农民强烈的反抗,至康熙年间,终因劳动力来源困难,旗地遂改为出租招佃方式经营。这些旗佃与民田佃户已没有什么区别。
旗租以征收银租为主。每块地租额多少因各项旗租地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以回赎旗地租额最重,“以赎价之多寡,拟租数之轻重,如赎银一两,即定租一钱,大约以十分之一取租”。其次,因“违例典卖”、“抵帑”及“缘事”入官而形成的公产地和另案地,清政府基本上按照原来的私租租额议征,或者在议征时按照原租额每银一两减纳银一钱三分。因此,较回赎旗地租额略轻些。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记载,公产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九分九厘左右;据乾隆三十一年记载,另案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七分八厘左右。旗地中租额最低的为存退地、庄头地和屯庄地。据乾隆三十年记载,存退地每亩平均租额只有四分六厘左右。
由于旗人中间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数量日益增加,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和旗人生计,再三下令,严禁典卖。同时,政府一再动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给旗人。由于旗人贫困化加剧,清政府这一措施并不能制止旗地买卖和出典,到乾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于是,旗地向民田转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旗地不再存在。

旗地Banner land

清代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旗地分盛京(辽宁)旗地,畿辅旗地与驻防旗地,分布遍及全国。清代在入关前,将辽沈一带所占的大片土地授给旗人,即盛京旗地;入关后把原来居住在辽河流域的大批旗人迁入北京附近地区,建立畿辅旗地;驻防在全国各地的八旗官兵所占的土地,为驻防旗地。清初旗地生产,大都沿用入关前旧制,即主要由庄丁耕种,他们在庄头的监督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没有人身自由。由于庄丁的不断反抗和大量逃亡,生产与军粮受到严重的影响。到康熙年间逐渐改为招民佃耕,并准许庄丁赎身开户和出旗为民,其后并给予佃户永佃权。与此同时,旗人日益分化,典卖土地者日益增多,从乾隆十年到二十五年(1745~1760)的15年中,清政府曾4次用国库银两将典押出去的土地赎回,交还原旗主,但典押旗地仍屡见不鲜。旗地大都由汉族农民耕种,旗主坐食地租。内务府皇庄和宗室王庄的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才最终消失。

旗地

亦称“份地”、“一般旗地”。清王朝分给宗室以下旗人的世袭土地。主要分布在盛京(辽宁)地区和北京周围各县。为入关初期满族农奴制存在的基础。清军入关后,圈占畿辅和驻防各地土地,按照旧例分给八旗官兵。分给官员的叫官员庄田,分给兵丁的叫“份地”, 即“旗地”,以此与“皇庄”和“王庄”相区别。一小部分上层旗兵占地较多,役使奴仆生产。绝大多数旗兵则同家属耕作。清军入关不久,逐渐发生变化,八旗人丁开始典卖土地。康熙九年(1670)有条件地准许在旗内买卖土地, 八旗“份地”开始向个人所有制转化。乾隆二十三年(1758)准许越旗买卖。生产关系亦发生变化:清初, 农奴制生产关系在旗内占主导地位;康熙中期以后, 封建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旗地一直保存到清末。辛亥革命后丈放,旗地、民地界限最终消失。

旗地

指清代旗人所属的土地。主要分布于畿辅、古北口外、热河、盛京及黑龙江、吉林两省。占地广阔,数目庞大。如盛京即有27.6万余顷,由旗人自耕或雇人耕种,征收土地税。康熙以后,渐典与民人耕种,旗地有变为民地的趋势。为此,自雍正至乾隆两朝曾多次出内库银回赎被典与民人的旗地。但仍没有能阻止这一趋势,随着八旗的衰微,其所属旗地终于演变为民地。

旗地

026 旗地

清代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是由三部分组成:后金天命六年(1621),努尔哈赤将其所占据辽沈地区的30万晌(每晌约6亩)土地,按“计丁授田”的办法授给旗人,每丁6晌,形成盛京旗地;清顺治初,在近京各州县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圈地”,达16万余顷,分给皇室、王公贵族、八旗官兵以及从辽河流域迁来的大批旗人,形成京畿旗地;清政府全国政权建立后,在各省八旗官兵驻所拨给田地,每人3亩,旗员给园地自60至240亩不等,是为驻防旗地。狭义的“旗地”是指八旗官兵所占有的土地。旗地的经营多采取田庄形式。在拨给皇室的土地上建立皇庄,由内务府管理,故也称内务府官庄。在赐与王公贵族的土地上建立王庄,为庄田主世业。清初,田庄实行农奴制剥削,主要生产者为“壮丁”。康熙年间,逐渐采取招佃出租的方式。最初规定旗地不准买卖,乾隆时准越旗买卖,但限制旗地卖与民人。乾隆后期,清政府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旗地逐渐向民田转化。旗地一直保持到清末,辛亥革命后消失。

☚ 圈地   天朝田亩制度 ☛

旗地

中国清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指清朝统治者分配给有旗籍者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官员及兵丁的土地。参见“八旗庄田”。

旗地

旗地

后金、清分配给有旗籍者的土地。是一种与八旗兵制相结合的上地制度。亦称“八旗庄田”。旗地含义较广,按其所在地区不同,有“盛京旗地”、“畿辅旗地”、“驻防旗地”等;按其归属不同,有“内务府皇庄”、“宗室王公庄田”、“八旗官兵庄田”等。在满人入关前,将占据辽沈的大片土地授予八旗兵丁每人36亩, 建置盛京旗地, 即盛京庄田。入关以后, 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八年(1644—1669)圈占近京四百里内汉民土地20万顷, 授予从辽沈内迁的旗人, 建立畿辅旗地。同时, 在全国各驻防地圈占土地建立驻防旗地。嘉庆十七年(1812) 全国有官庄旗地205 419顷。旗地不负担国家赋税。清初, 旗地盛行农奴制。从康熙(1663—1722)后期起, 由于农奴大量逃亡和反抗, 以及旗人贫富分化日益加剧, 逐渐改为招民佃种, 并允许奴仆赎身开户, 出旗为民。旗地多为汉民租种, 盛行租佃制。至清末,由于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旗地典卖, 故有部分旗地转变为民田。辛亥革命后,内务府皇庄和宗室王公旗地被取消,旗地与民田的界限最后消失。

☚ 禁山   蒙地 ☛
旗地

旗地

中国清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指清朝统治者分配给有旗籍者满、蒙、汉八旗官员及兵丁的土地。主要包括盛京旗地、畿辅旗地和驻防旗地。清王朝入关前将所占据的辽沈大片土地授给满族人,形成盛京旗地。入关建立清政权以后,将原居住在辽河流域的大批旗人,迁入北京附近地区,从顺治元年到康熙八年(1644—1669年)经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建立了畿辅旗地。驻防旗地,是驻防在全国各地的八旗官兵的土地。这些旗地都是用暴力手段掠夺来的劳动人民的土地。清初旗地的生产沿用农奴制。旗地的主要劳动者是庄丁,他们在庄头监督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没有人身自由,受庄主任意处罚鞭挞。由于庄丁的不断反抗和大量逃亡,到康熙年间改为招民佃种,并准庄丁赎身开户和出旗为民。其后,并给佃户永佃权。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消失。

☚ 圈地   八旗庄田 ☛
旗地

旗地

清朝统治者赏赐给满、蒙、汉军八旗官兵的土地。它包括盛京旗地、畿辅旗地、驻防旗地三部分。清王朝入关前,把所占据的沈阳附近的一大片土地赐给旗人,这是盛京旗地的来源。入关后,从顺治元年 (1644年) 到康熙八年 (1669年),清政府在北京附近500里以内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共圈地20万顷,这是畿辅旗地的来源。与此同时,分驻全国各地的驻防旗人,也有不少人在驻防地附近圈占了一部分土地,这是驻防旗地的来源。旗地本质上属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范畴。不过,旗地不许典卖转让,只能世代承袭,旗人不向国家交纳田赋。实际上,旗地很早就已开始暗中买卖。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消失。

☚ 蒙地   八旗庄田 ☛

旗地

清代八旗成员所占有的田地。始于天命六年(1621),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辽沈地区实行“计丁授田”,每一成年旗丁授田6垧。后继续推行此制,于顺治元年(1644)至康熙(1662—1722)初年,清政府先后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圈占畿辅官民田地16万余顷,各地驻防八旗亦进行圈占,分别授予八旗成员。此畿辅旗地、驻防旗地和入关前巳圈占的盛京旗地即构成清代文献中所说的“八旗旗地”。分为4类:皇庄,亦称官庄,为皇帝私产,有内务府官庄,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及三陵所属官庄;王庄,即八旗王公贵族的庄园;官员庄田,即八旗官员占有的土地;兵丁“份地”,即八旗兵丁按丁分给的土地。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称为“一般旗地”。清初圈占的旗地又称“老圈地”,免除田赋。以后八旗人员另行垦荒的“旗余地”、“升科地”等,则需按亩上交田赋。清初禁止“旗民交产”,不准汉人典买旗地。但至乾隆四年(1739),畿辅“民典旗地已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嗣后,畿辅、奉天和吉林的旗地大半都典卖与民人。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公布“旗民交产章程”,允许将关内旗地卖与汉民。此后时行时止,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已准许“旗民交产”,汉民不仅可典买关内旗地,亦可典买关外旗地。同年,丈放锦州官庄,庄头、壮丁、佃农只要交银,同样可以买到庄地。民国初年,关内外的皇庄、王庄相继丈放。奉天实行“田赋划一”(旗地民田按同一税率纳税)。至此,旗地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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