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族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連坐 > 族刑 族刑 zúxíng 酷刑名。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秦文公時即有此刑,此後時存時廢,隋唐以後至清多用緣坐之法。族刑有三族、七族、九族、十族之别。秦、漢、魏、晉爲三族。隋煬帝爲九族,明成祖爲十族。《書·泰誓上》:“罪人以族。”孔傳:“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漢書·刑法志》:“陵夷至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顏師古注:“參夷,夷三族。” 族刑古代一人有罪,诛灭亲族的酷刑,也叫族诛、夷族。族刑以其株连范围的广泛程度又有夷三族、灭九族等(参见各条)。《尚书·泰誓》:“罪人以族”,《盤庚》:“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说明商朝已适用族刑,而且是采取诛杀全族的手段。自春秋战国至于秦汉,族刑实际上沿用商制,如秦法有“以古非今者族”、“诽谤者族”,唐代颜师古注谓:“族,谓诛及其族也”。魏晋以后,族刑制度在法律上有一定变化,逐步趋向于仅适用谋反大逆等重大政治犯罪,缩小诛杀的范围尤其不及妇女,对株连的亲族更多地采取没官为奴婢的方式。但是到了明清时代,族刑又越演越烈,成为大规模的屠杀。 族刑 族刑古代刑罚名。又称“族诛”、“族灭”,或“夷族”,指因一人犯罪而株连杀灭亲族的酷刑。根据其株连亲族的范围,又有夷三族、七族、九族、十族的区别。《尚书·泰誓》: “罪人以族。”孔传: “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诛。”所谓三族,一说为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秦、汉以后,常用于对谋反、大逆等重罪的处罚。魏、晋虽除三族刑,律令不载夷三族罪,但有大案时,仍或使用。北魏制律,设 “门房之诛”,“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魏书·刑罚志》)。族刑一般皆为夷三族,有时亦有特例,扩大族诛范围。如《史记·邹阳传》载,荆轲因刺秦王不成,诛灭七族。据《索隐》: “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妻,五也; 从子,六也; 及妻父母,凡七。”又如 《隋书·刑法志》载:“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明代方孝孺死后,成祖灭其十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此外还包括学生在内,另为一族。这些都已不是常刑。 ☚ 磔刑 戮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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