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管理之诉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性质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管理旅行社的开放及经营,并有权处罚。根据该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欺骗旅行者,非法牟利的,视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旅行社对这些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