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法律制度
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是指从事和经营旅游业务的,以旅行暨旅行社或旅游旅行社命名的公司。任何人拟在澳门成立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均需向澳门政府旅游司提出申请。申请书需包括旅行社的名称、所在地、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技术主管的身份资料及旅游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必备条件是:旅行社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地址设在澳门,至少拥有法定的50万或100万澳门元资本;拥有一名技术主管;提供担保并已投保旅行社民事责任保险和游客保险等强制保险;拥有符合开办旅行社的设施、接待顾客的场所及办公设施等。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旅行社依法可经营的业务为:办理旅游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团体身份证明文件、旅游或商务签证;领取、出售、预定车船、飞机票,为游客办理与旅行有关的行李、货物托运、保管和中转业务;代客预订客房,为外地旅行社提供代理服务;对在澳门的游客提供接待、中转及协助服务;计划、组织、落实及出售旅游服务和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经营上述业务时,还可依法经营旅游出租运输业务,预订及出售公开演出的入场券,办理旅游保险;出售旅游指南、交通手册等于旅游有关的出版物;经营旅馆、酒店等服务。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旅行社向顾客出售其服务和旅游项目。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应提供澳门地区有关交通工具及住宿;游客近入逗留及离开的手续;当日外币汇兑牌价;旅游项目及一般性旅游消息。所有旅行社均应为推广澳门的旅游业提供合作,尤其是应参加由旅游司主办或赞助的活动,展出、分旅游司派发的宣传资料。
旅行社的经营:旅行社在从事经营时,需依法为其接待的个人或团体提供双方约定的综合性服务要求。团体旅游必须有导游陪同,导游必须经旅游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导游向游客提供的任何旅游资料,均应符合事实。法律严禁导游诱导游客:a、进入未列入旅游路线的赌场及其他博彩场所;b、参与任何形式的幸运博彩;c、在固定或确定的场所购物。
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应依法维护顾客的权益,应根据议定的价格和条件向顾客提供其所要求的服务。如未依法提供约定的服务,旅行社应向顾客退回提供服务的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旅行社对未能提供的服务可予免责:不可抗力;提供约定服务的企业职工;因汇率双化等原因提高价格而不获顾客接受的;报名参加旅游的顾客未达到预定的数目而撤销旅游计划)。旅行社需对顾客交予保管的物品、金钱或行李的遗失或损害负责赔偿。旅行社有权就其所提供的服务向顾客收取费用或酬劳。
旅行社在承办团体旅游时,必须向每一顾客提供旅游行程表。该表应载明:旅游路线及旅游日期;所用交通工具及特点、类别;住宿及其级别、特点;旅游期间的膳食标准;用膳场所及其级别、特点;本次旅游的特色;应付的款项,有无自愿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旅行社承办团体旅游时还需向每一顾客提交一份办理报名时签署的合同。该合同需载明: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及执照号码;顾客的姓名、住址、电话;旅游起止日期,出发及抵达时间、地点;证明顾客已交旅费数目;提供服务的运输及其他服务企业的名称;证明旅行社及顾客撤销已售旅游项目的限期,以及超过限期才提出取消旅游项目时各方需付的款项;证明是否可更改已约定的价格;证明与顾客间达成的任何特别协议;注明顾客需办理的为旅游所需的行政及卫生手续;证明顾客可由另一人代替其旅游的条件。
担保及保险:旅行社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向顾客负责,必须对其向顾客提供的一切服务承担责任,特别是旅行社对所约定的服务承担过失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如数间旅行社参与提供服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旅行社在为顾客提供旅游服务时认真履行对顾客承担的义务,法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就其保证履行对顾客承担的义务进行担保,保证对担保有效期间做出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即使该旅行社关闭一年内,担保继续有效。担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的金额为30万澳门元。担保的方式为提供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或把保证金存在银行中,供澳门政府旅游司支配。如果不提供法定的保证金或所提供保证金不足时,旅游司有权质询并依法追究责任。
除了担保之外,旅行社在从事经营时还必须为顾客和第三人办理旅行社社强制民事责任保险,以在必要时保证承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其服务人员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顾客和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损失。旅行社提供的保险总额,应不低于40万澳门元。此项保险的范围包括因未提供约定的服务、服务不足或有瑕庇而致使顾客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目的地是外国,保险的效力包括游客所到国家期间的旅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旅行社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范围不包括任何人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及其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顾客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顾客因不遵守旅行社依法发出的指示而导致的损害。
监察与处罚:澳门政府旅游司是法定的对包括旅行社在内的旅游业实行监管的政府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政府的旅游政策,监管旅游业的经营活动,采取有郊措施,促进澳门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开展对外旅游交往活动。
旅游司有权以纪律约束和监察旅行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各旅行社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旅游司备查,包括旅行社及附属办事处的名册,其技术主管及导游的身份资料。各旅行社需按季度向旅游司上报其接待游客的人数及游客的国籍等资料。
对于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旅游司举报。负有监察权力的旅游司在受理举报后应作记录,记录被举报旅行社的名称、违法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行为。所作记录,应由被举报的旅行社的代表签字,如该代表拒绝签字,应在记录中注明。完成记录后,应由旅游司内的稽查员对举报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说明对被举报行为的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所触犯的法律及应给予的处理建议。稽查员的报告,应提交给旅游司司长并由其做出决定,就需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旅行社的责任。旅游司司长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可允许被处罚的旅行社辩解。旅游司长依法视情况处1000至3万澳门元的罚款,或决定中止该旅行社的业务或宣布立即关闭该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