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税
澳葡政府课征的间接税项之一。主要通过对相关消费性活动经营单位的收益课征税金。现行的旅游税税率一律为5%。有关法例是1980年11月22日颁布的第15/80/M号法律。课征对象是属于高级消费场所的营业收益,过去光顾这些高级消费场所的客户主要是来澳旅游的游客,故名。而今,澳门居民也经常到这些场所消费,旅游税便成为消费时的附加税项。凡下列消费场所的经营收益,均须抽取5%作为旅游税: (1) 酒店、别墅或公寓; (2) 餐厅、酒楼、高级食馆、酒吧等; (3) 夜总会、的士高、按摩中心、桑拿浴室。持有三等准照的消费场所或食肆,及一般的茶餐室、食馆或咖啡室等,则不必课征旅游税。该税项在澳门整体税收中的比重约有2%。
旅游税为日本国对乘坐火车、公共汽车、轮船和飞机的一等舱乘客征收的一项国家税。旅游税税率是应纳税的车、船机票收费额的10%。客运经营者在收取票、费等付款时征收旅游税,并在次日底前将税款转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