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泰坐罪案
此案发生在清代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方国泰是安徽歙县生员,他的五祖方芬耆有《易经补义》、《涛浣亭诗》;他的七世祖著有《陛辞疏草》一书,方国泰将《易经补义》、《陛辞疏草》两书上呈学政,请匾奖励。由于《涛浣亭诗》一书中有“征衣泪积燕云恨,林泉不共马蹄新”、“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以及“蒹葭欲自露华清,梦里衣鸿听转明”等句,巡抚谭尚忠奏称语意狂悖,奏请挫方芬耆尸,将方国泰处斩。弘历皇帝认为,诗中之句言辞隐约,不过书生遭遇兵火,流离转徙,为不平之呜,并无公然毁谤之处,其危害远不及徐述夔“ 一举去清都”严重,于是下诏刑部将方国泰判处其杖一百,徒三年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