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以黑格尔哲学和国家学说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在德国兴起,创始人柯勒,其后的代表人物有宾德、拉伦茨和博赞克特。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抛弃黑格尔的辩证法,承袭他的唯心主义,特别是国家至上的学说。该派最初认为,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同样法律准则又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法学应当将法律史、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入三十年代以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政治、法律观,逐步演变成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反动法学理论。比如,宾德主张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法律是这种真正自由和理性的体现,国家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元首即代表国家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已大大衰落。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有J.柯勒(Kohler)、J.宾德(Binder)和K.拉伦茨(Larenz)。柯勒继承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把法律与文明结合起来,主张法律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具有重大作用。它一方面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促进新的文明价值的实现。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法律准则始终与文明有关,其内容随文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宾德接受黑格尔自然与自由、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辨证统一的哲学,把所有的实在法都视为客观精神的实现。立法者主观精神完全决定于客观精神的运动,它在客观精神转化为实在法的过程中不加增任何成分,只是客观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宾德认为,法的理念包含有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可经验法律的必要先决条件。法律具有一种设立标准的特征。没有法律的先决条件,法律秩序就无法存在。拉伦茨追随黑格尔的法哲学,把法的理念视为绝对精神辨证自我发展的显现。他重视法律规范适用于法律事实的法律方法研究。法律规范适用于法律事实不是一种逻辑演绎的过程,而是在法律规范后面那个实质法律原则动态的进一步具体化。这些法律原则是法的理念在其发展不同水平上的表达。法律理念是真实实在法后面先验条件的标准。其发展经过3个阶段:法律体系中抽象一般法阶段;事物性质的典型原则阶段;法律——伦理原则阶段。三者是正、反、合的过程。法律秩序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法的理念在实在法中的显现三个阶段相一致,法理学概念形成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司法分类的抽象——一般阶段;典型概念阶段;具体——普遍概念阶段。前两阶段有待于最后阶段的深化和揭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主要流行于德、意等国。30年代后,其代表人物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民族主义理论,逐渐演变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法律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逐渐走向衰落。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19世纪未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创始人为德国法学家柯勒。最初认为法是文明的现象,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期和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法学应将法律史、比较法和文明史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等政治法律观点,逐步演变成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反动法律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宾德 (1870—1939)、拉伦茨 (1903—?) 和意大利的德尔韦基奥 (1878—1970)等人。认为国家是真正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法也是这种真正自由和理性的体现,国家这一整体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元首就是这一整体的代表,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衰落。参见 “柯勒”。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发展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思想为特征的西方法学派别。19世纪末在德国兴起。创始人柯勒。后继代表有宾德(Julius Binder,1870—1939)、拉伦茨(Karl Larenz,1903—?)等。因推崇国家、法律是个人自由和理性的整体体现、元首是该整体的代表,宾德等人的思想后来发展成法西斯主义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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