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康德哲学思想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在德兴起,创始人是施塔姆勒,其后的代表人物有拉斯克(Emil Lask,1875—1915)、拉德布赫和德尔·韦基奥等人。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由于其学说也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因此也被列入该派。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承袭了康德的不可知论,将正义和实在的法律割裂开来。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属于其中极端的一派,他们认为对法律的政治、道德评价始终是主观的,而作为科学的法学则应从客观上,从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规范,不问其是否符合正义。可见,他们把正义与法律完全割裂开来。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则属于其中的温和派,他们一方面主张把正义和法律区别开来,同时又承认法律与正义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认为法学仍应研究各种法律制度的道德价值问题。他们不同意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否认存在着一种绝对的、普遍适用的正义观念,而提出要寻找“普遍有效的方法,以便求得一定时期的一定问题的正义法”。这种法律观又被称为法律相对主义。由于德国法西斯残暴统治的现实,使康德主义法学派在二战后日趋衰落。其中的许多法学家,甚至象拉德布鲁赫等人,逐转向新自然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法学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R.什坦姆列尔(Stammler)创立,其他代表有E.拉斯克(Lask)、G.拉德勃鲁赫(Radbruch)和D.韦基奥(Vicchio)。纯粹法学派创始人H·凯尔逊有时也被列入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他们继承康德的先验论和相对论,强调个人的自由主义传统。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什坦姆列尔认为,在人的头脑中存在着纯粹的思维形式,它们能使人们可以在不考虑法律在历史中所具有的那些具体多变的表现形式的条件下,去独立地理解法律概念。他区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法律概念被表达为法律是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是认识法的手段,代表对所有法律都普遍有效的形式成分。法律理念是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目的,是一种自然法。正义要求社会生活实现最完善的调和,使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调和。韦基奥也区分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他认为,法律概念从逻辑上讲先于司法经验,构成一种先验的论据。法律的特征是按照某种伦理原则,客观地协调各个个人的行为,它具有双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法律理念就是自然法的观念,是评价实在法、衡量其内在正义的标准。正义的基础在于尊重人的人格的独立性。韦基奥确信,人类的发展使人们不断地增加对人的独立性的认识,因此也会使自然法得到逐渐的实现。二战以前,拉德勃鲁赫信奉新康德主义。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最终要实现正义;但正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确切含义是不确定的,无法以科学的方法进行论证。法学需要研究各种法律制度所谋求的政治价值,但不应对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作出选择。凯尔逊把法学仅限于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关系,不对法律作任何政治和道德的评价,因为这种评价只能是主观的,无法进行科学的论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康德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走向衰落。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由德国汉学家施塔姆勒创立。其排除康德哲学中关于“自在在物”是客观存在的观点,突出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以 “社会理想”代替康德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以 “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代替不变的自然法。施塔姆勒以后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拉斯克(1875—1915)、拉特勃鲁赫和意大利的德尔韦基奥(1878—1970)等人。主要特征是强调康德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将法学和对法的评价对立起来,认为法学仅限于分析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系,对法进行政治和道德的评价,只能是主观的,不科学的论证。在法、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上,一般趋向康德的关于个人自由主义的传统,而不象新黑格尔主义那样趋向绝对主义和国家主义。在30年代法西斯主义盛行时,包括德尔韦基奥在内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在不同程度上转向新黑格尔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趋向衰落。参见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施塔姆勒”、“拉特勃鲁赫。”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以继承发展康德的哲学、法学思想为特征的法学派别。19世纪末在德国兴起。创始人施塔姆勒。后继代表有拉斯克(EmilLask,1875—1915)、拉特勃鲁赫等。凯尔森的学说也被列为该派的极端派。他们利用康德的不可知论,把法学和对法律的评价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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