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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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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斯宾诺莎1632—1677Baruch Spinoza或Benedictus Spinoza

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生于阿姆斯特丹的犹太商人家庭。七岁时进犹太教神学学校学习。十七岁起从事商业活动。二十四岁时因主张思想自由、怀疑上帝存在,而被革出犹太教门,迁居莱登和海牙,生活艰苦,以磨镜片为生。他肯定“实体”即自然界,是一切事物的统一基础,否定超自然的上帝存在。认为物质与精神并非两种“实体”,而是同一“实体”的两种属性的表现:广延性表现为物质,思维性表现为精神。这种“实体”以其自身的原因(“自因”)而永存,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谓之“神”,从而给唯物主义披上泛神论的外衣。认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认为感性知识不可靠,只有用理性的直觉和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可靠的知识。政治上主张契约论,认为国家是根据人们所默认的契约形成的;国家最好的形式是民主制度;个人的某些权利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是不可转让的。主要著作有《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知性改进论》等。

斯宾诺莎1632—1677Benedictus Spinoza

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哲学家。出身于商人家庭,17岁时接替其兄到商界服务,20岁学拉丁文,接触笛卡尔、培根的哲学,24岁时由于坚持思想自由,怀疑自然的上帝和天使的存在,被犹太教以破门律开除教籍。一生颠沛流离,依靠磨镜片过活。他的主要著作有《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1658年)《知性改进论》(1661年)、《伦理学》(1662—1675)、《笛卡尔哲学的原理》(1663年)、《神学政治论》(1670年)、《政治论》(1676年)斯宾诺莎的政治法律思想受霍布斯的影响颇深。他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他说“国家就是建立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力量上的社会”,是自然权利的体现。国家是通过人们转让自然权利,订立契约建立的。国家的最高目的是增进人民福利。政体有民主制、君主制和贵族制,而民主制为最好,它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法律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两种。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成立的自然的规律和法则本身。”人定法同国家一道产生出来,目的和作用同国家相一致。斯宾诺莎倡导法治,强调人民必须守法,必须维持国家的公共法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做平等,对每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卫护,不嫉羡富者,也不蔑视穷者。”他宣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思想自由是人类的天赋的自然权利,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应禁绝和剥夺的。但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要以无害于国家的安全、公众的安宁和对国家的忠诚为限度。

斯宾诺莎1632—1677Baruch Spinoza

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生于一个犹太商人家庭。小时在犹太教会学校接受严格的神学教育,并喜爱自然科学。17岁以后参预家庭海运贸易,由此结识了一些进步人士和自由派的思想家,受到古希腊罗马原子唯物论、布鲁诺和笛卡儿思想的很大影响。后因反对犹太教教义而被开除教籍,家庭遭劫,生活困难,不得不靠磨制光学镜片度日。1660年迁居莱茵斯堡,潜心哲学研究和著述。主要著作有《伦理学》、《神学政治论》、《笛卡儿哲学原理》等等。斯宾诺莎认为,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相应地就有身体和心灵。人的身心变化也是由自然所引起的,有原因可找,服从自然的必然性。人的自然本质决定人的本性必然是追求自我保存,追求于己有利的东西。这是人的自然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人的这种本性是道德的首要的和唯一的基础。人的身体与外物接触产生出情感,人的最基本的情感是苦乐感和欲望,它们还产生出其他的一切情感。人是否受情感的奴役,关键是心灵的观念是否正确。他认为,人应当在正确的观念指导下即在理性指导下控制情感,应当成为情感的主人。这样才有可能成为有道德的人,才有可能走向自由。按照理性的命令,也就是根据善恶的正确知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才符合人性。为了自我保存,人不可能对外界事物、对他人毫无需求。完全孤立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这就要求在追求个人的私利的时候,也要顾及到他人。他还认为,人的最高幸福或最大快乐是至善,而至善则是人对自然即神的真理和知识。所以,求善的过程,也就是求真理的过程,道德修养的过程。斯宾诺莎的伦理思想具有鲜明的反封建性质,表达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影响。

斯宾诺莎

荷兰哲学家。1632年11月24日生,1677年2月21日去世。7岁进犹太教教会学习,10年后入商界。20岁进拉丁文学校。因思想异端屡次迁居,曾以磨镜片为生。其主要著作:1670年《神学政治论》,1675年《伦理学》。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Sibinnuosha,Benedictus de Spinoza

17世纪荷兰哲学家。1632年11月24日生于阿姆斯特丹一个犹太商人家庭里。自幼在犹太教会学校学习,后又到法国古典语学者安顿办的学校深造。通过对宗教典籍、犹太思想家和笛卡尔著作的研究,逐渐与正统神学发生分歧。犹太人公会的威胁和利诱,并没有使他改变自己的观点。1656年7月,他被永远革除教籍,并禁止别人与他来往。他被迫先后迁居莱登和海牙附近的乡村,以磨光学镜片为生,过着清贫的生活,并坚持进行哲学和科学的研究与著述。劳累与贫穷损害了他的健康,1677年2月20日死于肺癌。主要著作有《简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理智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等。他肯定“实体”即自然界,是一切事物统一的基础,否认有超自然的上帝存在,但又把实体等同于上帝,从而给他的哲学披上了泛神论的外衣。作为实体和神的自然界是不可分的、不动不变的,只是人们理智的对象,它是“产生自然的自然”;而可以感知的万事万物只是“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实体有无限多的属性,人们只能认识其中两种,即思维和广延。思维和广延虽然在实体内是统一的,但一个属性不能产生另一个属性,每个属性必须通过自身来认识。在认识论上,认为感性认识不可靠,只有用理性直觉和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可靠的知识,真理的标准就是真理自身,真观念与对象相符合只是真理的外在标志。在伦理观方面,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自然本质决定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因此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最高自然权利,也是人性的普遍规律和道德的唯一基础;善与恶应以是否有利于人的自我保存为标准。但只有用理性控制情感,不受外在诱惑的支配,人才能有效地自我保存,实现道德幸福的生活。他的哲学在18、19世纪有很大影响。

☚ 笛卡尔   莱布尼茨 ☛

斯宾诺莎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主要著有《神学政治论》(1670年)、《政治论》(未终篇)。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后,个人仍保持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不可让渡的权利。民主政体最优,其目的是自由。但个人自由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参见“哲学”中的“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Baruch [后改名为Benedictus] Spinoza

荷兰哲学家。曾因反对犹太教教义,被革除教籍,晚年以磨制光学镜片为生。认为实体就是自然界,也叫神或上帝。实体是自因的,无须别的东西作为存在的根据,没有超自然的神存在。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性,广延和思想是人仅能认识的、不能相互决定和影响的实体的两种属性。有限的个别事物是实体的样式,实体是不动的“能动的自然”,样式是运动变化的“被动的自然”。认识论上,认为只有理性直觉的知识才是“真知识”,知识的标准是观念的清楚明白和它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相一致,感觉经验是不可靠的。伦理学方面,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但只有遵循理性的指导,才能摆脱情欲的役使获得幸福。主张一切都是必然的,自由是必然的认识,主要著作有《知性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等。参见“法学”中的“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

近代荷兰哲学家,唯物主义的唯理论者。出身于犹太商人家庭,因反对犹太教义而被革除犹太教门,在乡间靠磨光学镜片为生,并从事学术研究。为克服笛卡尔二元论而转向唯物主义一元论,主张从不证自明的“理性直观” 出发,首先肯定那最高的永恒“实体”的存在,它是客观的自然界,又称为 “上帝”,它自己是自己的原因; 实体有思维和广延两个属性,两者平行,互不干扰,思维遵守逻辑演绎法则,广延遵守机械运动法则,产生出各种“样式”,即现实的具体事物; 但样式本身无实在性,其一切规定都是对自己的否定,这就与实体处在对立之中。以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看待伦理学问题,认为人把自己看作自然界的样式才能认识和克服自身,保持心灵的平静,达到“对神的理智的爱”,所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认识的方式有依靠传闻、经验、推理和理性直观四种,只有后两种可形成可靠的知识,产生“真观念”,从而符合它的对象。著有《伦理学》、《理智改进论》、《神学政治论》等。

☚ 笛卡尔   洛克 ☛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Spinoza,Benedictus de

17世纪荷兰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伦理学家,唯物论唯理论的杰出代表。出身于阿姆斯特丹犹太家庭。因怀疑宗教教义而被革除教籍,被迫移居乡村,以磨镜片为生,终生贫困,死时仅四十五岁。主要著作有《神学政治论》、《理智改进论》、《伦理学》、《笛卡尔的哲学原理》等。
斯宾诺莎尖锐批判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批判他们宣扬的神学目的论和关于“神迹”的谎话。
斯宾诺莎主张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等自然权力,但由于“自我保存”是人类的本性,所以人与人之间常发生冲突。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然权力,人们彼此达成协议,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国家,以求得到公正和保护。所以,国家就是建立在法律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的社会,而在国家法律保护之下的个人就是臣民。他反对君主专制,认为民主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人人自由平等,与在自然状态中一样。这是对新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做的理论辩护。
他认为,伦理学说是哲学研究的目的,一切哲学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达到道德的圆满境界,他反对禁欲主义。他的伦理学的基础,是个人利己主义。他认为自我保存是道德的唯一基础,人人都是利己主义的,人人都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这是公理之一。所以,善恶的标准就是看对自己是否有利,凡对已有利的,带来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则是恶。但他并非鼓励纵欲,而是认为人必须摆脱情欲的控制,接受理性的指导,才能达到善的境地,获得自由和真正的幸福。
斯宾诺莎坚持唯物论的自然观,但他的理论披着泛神论的外衣,其核心内容是关于实体、属性、样式的学说,他说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他物的概念”,他又说“神”是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他认为“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存在着”。实体是无限的,绝对的,唯一的。实体存在而不可分。实体是自因,即自己是自己的原因,不是由别的原因才存在的。可见,他的“实体”、“神”就是唯一的、无所不包的自然。正如马克思说的,斯宾诺莎的实体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他把“属性”定义为“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他说属性有无限多,但他指出的只有两个:广延和思维。它们并列存在于唯一的实体中,相互独立,互不限制。他说“样式”是“实体的特殊状态,亦即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在他看来,个体事物存在于自然中,是通过自然才能认识的。样式无限多,生灭变化不已。斯宾诺莎的“实体”是“自因”的思想,肯定是否定的思想,关于善、恶概念只有相对意义的思想,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的思想,表明了他的哲学中的辩证法因素,而他关于实体不动不变的思想,只有“必然性”,没有偶然性的思想,运动只是机械运动的思想,则表明了他的形而上学特点。
斯宾诺莎的认识论是唯物论的唯理论。他认为,认识的对象是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无数属性和各种具体状态。人有能力尽量完全地反映自然,认识自然的本质、秩序和联系。他把知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意见或想象”,是由传闻、或从记号得来的,或者由泛泛经验得来的;第二类是“理性”知识,是从对事物的特质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得来的;第三类是“直观知识”,即不用推论,而由理性直观事物的本质得来的知识。他说,第一类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三类知识必然就是真知识,可见他抬高理性认识,贬低感性认识。他认为,真理(“真观念”)的标惟有两个,“内在的标准”和“外在的标准”。“内在标准”就是观念自身要“清楚、明白、恰当”;“外在标准”就是观念与对象相符合。他关于真理标准的思想,既有唯物论的合理因素,又有唯心论的成分。他提出唯理论的认识方法,分为两步: 一是寻求真观念,把真观念与非真观念、表象区别开;二是根据真观念下定义,根据定义、公则去推论命题,由此建立知识体系。这是唯理论的演绎法。他象一切唯理论者一样,蔑视归纳法。
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唯物论思想影响了18世纪法国唯物论者和费尔巴哈,而黑格尔则吸收了他的辩证法思想。

☚ 伽桑狄   洛克 ☛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1632—1677Baruch Spinoza

荷兰哲学家、心理学家,心身一元论的倡导者。生于阿姆斯特丹。入当地的犹太神学院,学习希伯来文、犹太法典以及中世纪的犹太哲学等。因宣传泛神论被犹太教会和市政当局驱逐出境,流落莱因斯堡及海牙,以磨制镜片为生。对心理学的贡献主要有: (1) 主张心身一元论。即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实体,即无限和永恒的自然界。人只认识这个无限属性中的两种即心和物。心是这个实体的思维属性,物是它的广延属性。心和物同属于一个实体,心和物的变式是这同一实体的变式。(2) 主张自然界是认识的对象而且是可以认识的。把知识分为三种,感性知识、理性知识和直观知识。只承认理性的可靠性,否认感觉的可靠性。将人的情绪分为基本情绪和派生情绪等。主要著作有《笛卡儿哲学原理》(1663年)、《神学政治论》(1670年)、《理智改进论》(1677年)。

☚ 笛卡儿   洛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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