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考试令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共十五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应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经教育部指定或认可之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经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考试及格取充选士者、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可应文官普通考试。但褫夺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有精神病或年力衰弱、亏欠或侵蚀公款以及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得应文官普通考试。文官普通考试于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分为第一、二、三试,第一试合试国文一道,第二试分行政职、技术职分别考试,第三试为口试。考试及格者由大总统授以同少士,分发学习,期满后按委任职任用程序呈请任用。文官普通考试于文官高等考试后行之,必要时可由政事堂呈请大总统特令举行,录取名额于考试前由大总统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