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法益说刑法理论中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学说,数罪客观说的一种。此说认为,一切犯罪都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也就是犯罪的本质。所以,应以行为人所侵害法益的个数作为区分犯罪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身专属法益,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 二是非专属法益,如财物和其他可支配的物质性法益。每个主体的专属法益被侵害时,即成立一罪,而物质性法益被侵害,如果该法益的归属主体是一人,侵害行为是数个时,仍成立单一罪。例如,一人在车上扒窃数人财物时,即成立数罪,而如果行为者偷窃同一人的多种财物时,则成立单一罪。也有人将此说等同于数罪结果说。参见“数罪结果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