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服务协会诉康普案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v Camp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在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放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中,最高法院将原告资格标准概括为二个方面(1)起诉者事实上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受到损害; (2)损害的利益“有理由表明是在国会有关法律或宪法条款的保护或规定的各种利益范围之内”。通称“双重损害标准”。有人认为第二个标准是向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标准的倒退。该案后,基本上放弃了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标准。该判例承认损害是取得原告资格的条件,大大放松了原告资格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