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用法规范公文写作对数字使用的具体规定。公文写作中数字使用除应严格执行1987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外,还应遵循公文写作的特殊性。公文中引用数字应十分慎重。特别是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经济发展的基本数字、增长比例、所占位次等,一是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二是要弄清数字来源,特别是用不同统计方式对同一对象所作的统计,往往有不同的结果,要正式见诸公文,应统一口径,机关层次越高越应慎重;三是公文引用重要统计数字应经一定程序,避免随意性。公文中数字的书写形式,按照规定,凡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得体的地方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发文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时间以及一切数语等,专有名词以及习惯用语中必须使用汉字书写的除外,如“十四大”,“八五”计划等。有的公文中数字书写需要使用汉字,但应统一。最基本的要求是,同一公文不得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