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Education Policy各省制定教育政策的原则是开拓个人的能量,传授有益于社会的技能,倡导公共的价值观,鼓励社会化。与教育政策有关的诸方面有课程设置,少数人种的权利(包括语言和宗教),各级政府教育开支的幅度与形式,以及学生、家长、教师的合法权益等。 历史上,教育主要由家长和教师负责,基本是民间性的局部活动。殖民当局和后来的省政府为教育制定了法律框架,规定市政府、宗教团体、慈善机构都可以建校办学,所有公民都有进入官助学校(包括教会学校)的权利。省政府还负责对教师和教材的审定,保证公共资金用之于公。有些地区还作出专门规定,建立少数语族学校。《宪法法案》(1867)和马尼托巴、萨斯喀彻温、艾伯塔的建省条例中都有保护少数语族教育权利的规定。少数语种的教学在某些省区发展较快。根据1982年的《宪法法案》,只要达到法定人数,少数语族在教育领域的语言权(仅限英语或法语)受到保护。但在多数省份,该规定仍为一纸空文。在教育改革中,政府的介入程度尤为重要。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责任保障公民受到优等教育的权利,并对5岁~16岁的儿童和少年实行义务教育。提高入学率和平均学龄是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因而省级教育部门加强了对地方学校理事会的控制,国家也加强了对教育事业的调控。 政策的形成与实施 法律规定,各省免费的公立中小学教育由地方选举的理事会负责。学校分为小学、中学两个档次。有实行9年、10年一贯制的,但多数学校的学制为11年或12年。教育政策由各省自行制定,除非少数教派的权益受到分割,联邦政府才干涉,因而各省教育系统的结构并不统一。省教育部制定总的教育政策,确定课程的设置,审定教材,规定教师资格、学生和家长的权利范围以及学生花费的最高限额。县区级理事会仅在总政策的范围之内决定教师的编制、聘任与报酬,确定校址和办学项目。但各省的集权程度并不一致。 对中、小学,联邦政府的主要兴趣是通过“双语补贴”的方式拓展少数语种的教育规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致力于劳动力培训项目,同时努力提高高等学院的入学率。为此,政府建立了许多直接开销的项目(如助学金、购买职业学校的培训服务、向大学直接补贴等),并向省政府拨款。1986年~1987年度,联邦政府向省政府拨付教育现金达23亿加元,并于1977年以来将收入税中的一部分转入省政府的岁入(数额相当于现金拨款)。相反,省政府对高等院校的财政支出呈下降趋势。 教育政策评论 人们对教育政策的争议较多。在课程设置方面,有人认为学生应自由地择其所好,又有人认为应以基础教育为主;一些人认为教育应尊重少数语种和少数宗教派别的特殊性,另一些人则认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年轻人有共同的教育经历,因而教育应以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为准则。但争论的最基本的焦点是:教育的首要目标是发展个性,还是为社会培养德智双全的人才。有广泛共识的观点是:应使尽可能多的年轻人完成中学学业,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不能仅由学生本人或其家庭负担。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Jiaoyu zhengce政党、国家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行动依据和行为准则。教育政策相对于其它行为规范(如法规等)更具有灵活性、时效性和感召力。我国的教育政策是实现党对教育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在教育上行使其国家行政职能的决定性手段。教育政策按制定机关的权限和影响力可分为基本教育政策(如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办学宗旨等)和具体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主要内容有: ❶教育方针。它是教育工作的总方向,规定着教育为谁服务、怎样服务以及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又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在培养人的规格上,必须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❷办学方针。“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是我国基本的办学方针,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的学制体系。在国家统一的教育目标下,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村集体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学龄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并举。 ☚ 教育制度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 教育政策educational poli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