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在梵蒂冈的罗马天主教廷向外国国家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将教廷大使列为大使级使馆馆长,享有与其他大使同样的外交豁免和特权。在许多罗马天主教国家教廷大使无论到任先后,均担任外交团团长,在位次上优先于其他使馆馆长。
教廷大使
又称宗座大使,罗马教皇派驻天主教国家的外交使节,一般由有总主教衔者担任,其地位仅次于由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 担任的教皇特使。最初为教皇派到驻在国征集什一税的财政官,在1543—1563年的反宗教改革运动后,逐渐演变为外交形式的官职。1815年3月19日在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章程》规定,大使、教皇特使或教廷大使为一级,但给予教廷大使优先位次,不以他们到任日期产生变更。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教廷大使常为驻该国外交团团长。但这不是普遍如此。例如在印度,教廷代表虽具有完全的外交身份,但与外交资历的先后次序不相干,因而从来没有成为外交团团长。教廷大使的任务是: 按教廷所授机宜,促进与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监督所在国的教会,办理教廷特别委托的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梵蒂冈没有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