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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政府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政府论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1632~1704)的主要代表作,共两篇。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其基本精神是对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的副标题为《论某些错误的原则》,共分11章,驳斥保王派R·费尔默(1588~1653)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点。下篇的副标题是《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分19章,系统阐述他自己的政治法律学说,是全书的主要部分。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根据自然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有种种不方便,即每个人的权利都不稳定,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并且由自己执行自然法并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是不合理的。为了补救这种种不方便,人们互相订约建立起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建立后,人们仍享有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自由和财产。自然法依然存在,它对统治者或其他一切人都是永恒的规范。洛克认为,应当有适宜的政府形式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政府形式分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反对专制君主制,认为最适宜的政府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主张建立立宪君主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两种(对外权与执行权是难分的),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神圣的、不可变更的,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洛克还认为,立法权的最高性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来说,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它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因为立法权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它决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洛克把对立法权的限制归纳为四点: (1)应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不论贫富贵贱都一视同仁。(2) 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3) 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4) 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洛克还主张人民有权推翻暴政,重新组织政府。该书的政治法律学说对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政府论

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所写的关于国家和法律问题的一本名著。该书分上下两篇,于1690年出版。全书的中心思想在于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和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制度进行理论上辩护。上篇的副题是《论某些错误的原理》,共11章,主要内容是批判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指出:“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未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结论是: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下篇的副题是《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19章,主要内容是系统地阐述洛克本人的议会制度、法律、法治等政治法律理论。洛克认为,人类历史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和睦的、自由的状态,人人都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自然法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但是人们对自然法缺乏研究,没有统一的理解;缺少一个依法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即法官);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互相订立协议,自然放弃一部分权利,国家就是这样产生的。成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政体的种类由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决定。立法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是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少数人所有,是寡头政体;立法权归一人所有,是君主政体。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政体是混合制政体(即君主立宪政体)。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其中以立法权为最高,应由人民(即资产阶级)来掌握。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法律保障自由。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永恒的、最高的行为规范。国家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法律制定了,就要执行。法律对贫和富、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一律平等。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如果政府违背了当初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而成为暴政,那么人们则有权推翻暴政,另立新的政府。洛克的这些观点,特别是他的分权学说和法治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是很有影响的。

政府论

又译《关于政府的论文两篇》。英国洛克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之一。1690年出版。共两篇。第1篇题为 《论某些错误的原理》,驳斥了保王派罗伯特·费尔麦 (Robert Filmer,1588—1653)的鼓吹君权神授论所写的《父权论》一书。第2篇题为 《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分19章,主要论述了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私有财产权的原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国家的形式、立法权与执行权及联盟权的关系等问题,并论证了他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张。该书为英国资阶级革命及其所确立的制度辩护,是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先驱的代表作。参见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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