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府继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government国家内部发生根本变动而产生的新政府对于原有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在国家同一性或国家连续性的原则下,政府变动对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影响,因而不引起继承问题。但是,国家变动可能是根本性的,为社会革命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并不意味着新政府必须接受旧政府所签定的任何条约和协定,继承旧政府所遗留的任何义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新中国对于旧中国的一切国际条约和协定,既不承认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概失效,而是逐项“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旧中国的国家财产转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旧中国的国家债务,则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内容给予了区别对待。凡是旧中国政府为镇压人民,镇压革命或从事内战而借举的外债,都是恶意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拒绝继承;凡是合法的债务,则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债务的清理和偿还问题。 政府继承一国在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代表该主体的旧政权为新政权所取代后,该国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由新政权承接的问题。政府继承的发生通常起因于革命或政变。革命或政变的结果,常常使新政权与旧政权时期建立的国际关系发生冲突,故产生新政权应否继承旧政权所建立的国际关系问题。政府继承的最早实践是1789年法国革命后历届资产阶级政府拒绝承担路易十六及其以前政府的全部政治和经济义务。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的胜利,进一步发展了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规则。新中国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的态度是: 在中央人民政府审查的基础上,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在国家财产的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一切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对于旧中国的国家债务,则根据其性质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恶债”一律不予继承。 政府继承一国在作为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代表该主体的旧政权为新政权所取代后,该国在国际关系上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通常由革命导致政权更迭引起。范围一般包括条约继承、财产继承和债务继承。 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指一定国家因革命或政变发生政府更选后,新政府对旧政府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通常新政府对旧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赔款条约等不予继承,而对其在国外的财产和权益则均予继承。法国开创了政府继承的先例。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历届资产阶级政府均拒绝承担路易十六及其以前政府的全部政治、经济义务。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国,立即宣布废除沙皇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所签订的一切奴役性条约,拒绝承认和偿付其所借的全部外债,继承它们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和权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对旧中国历届政府所签订的条约重新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对于解放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新中国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 相对否决权 指定代理 ☛ 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国家内部发生根本变动而产生的新政府对于原有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 无遗嘱继承 涉外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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