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案“议员法案”的对称。指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政府(内阁)向议会提出的法案。主要是涉及财政及其他国政的法案。通常有以下限制:(1) 有的国家规定,某些法案政府不得提出。如伊拉克宪法第53条规定,凡不涉及军事、财政及社会安全事务的任何法律草案,经1/4的议员联名提出。(2) 提案前应经过先行程序。如在日本,内阁有权向国会提出议案,但内阁行使其职权应经由内阁会议决定。(3) 财政法案的提出及审议,涉及国家财政年度的经费等重大事项,因而有的国家对财政法案的提出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如丹麦宪法规定,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财政法案须在该财政年度开始前至少4个月以前提交议会审议。此外,还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阐明案由、理由并具备法案条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也有权向代表机关提出法案。 政府法案由内阁成员或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财政及其他国政的法案。在我国,指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