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限额
指对设置机构的数量进行限制并规定最高数量限度。由中央对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派出机构的数量统一加以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各层次设哪些机构中央不作具体规定,可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自己拟定,报上级政府批准。规定机构设置限额是1982年机构改革时采用的一项精简机构的措施,同时也是一种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这种办法既可以从宏观整体上掌握并控制每一层机构设置的总数量,又有利于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在限额范围内比较自主地考虑和拟定设置哪些相应的机构。但是由于确定限额额度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标准十分复杂,因而规定的限额是否完全符合实际需要尚很难准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