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在我国,政府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以办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责的独立组织。 政府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是指政府机构在执行公务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同时,政府机构也是一种法定组织,而非个人,其所执行公务时,是以组织而非个人的名义。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权由人民授予,对人民负责。政府机构对社会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权,除国家权力机关外,与其他国家机构主要是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现行机构,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8年通过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本届政府设立29个部、委、行、署。分别是: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省级政府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在行政级别上,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部委相当,统称 “省部级”。根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级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领导,因而在机构设置上与国务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各省级政府一般都设有国务院某些部委对应的必设机构,其名称不一,比较常见的是 “委”、“厅”、“局”等。在必设机构中,有部分机构在接受省政府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如省级国家安全局、审计局等,它们属于双重领导机构。 省级政府中,还有一些与中央有关部门对应,但不是每省必设的机构,如冶金厅、煤炭厅等。此外,省级政府还设有一些与中央政府部门不完全对口的机构,它们是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需要因地制宜设立的,如省级盐务管理局、乡镇企业局等。 其它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与省级政府机构相似,大同小异。根据法律,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在具体关系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 镇行政 党管干部制度 ☛ 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关于政府的含义,中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部门。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系统,如中国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的下属机构;总统制国家的总统及其下属机构,内阁制国家的总理、首相及其下属机构等。狭义的“政府”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它在现代国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肩负着组织外交、国防、内务、财政、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科技、文教、体育、卫生、人口、环境等一系列国务活动的重大使命。政府机构系构成政府系统的各个职能部门的总称。 ☚ 政治体制 政府结构 ☛ 政府机构government organization(/bod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