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中为正确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所作的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在全国公布施行。为了正确实施土地改革法,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政策依据。该决定共分甲、乙、丙三部分。甲、乙部分主要是以1948年5月25日中共中央重新公布的1933年瑞金苏维埃中央政府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制定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为基础,稍加删改和补充后再次公布;丙部分是根据新情况制定的《政务院的若干新决定》,新决定是对前两个文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当时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中即将遇到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对小手工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工人、自由职业者、小商和小贩、商业资本家和商人、开明绅士、革命烈士家属、恶霸这九种人的经济地位及政治地位作了科学的分析,明确了相应政策;(2)规定凡年在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在学校中读书的青年学生,除在土地改革时已成为一个家庭的实际支配人得划分其阶级成分外,一般不应划分其阶级成分,只划分其家庭出身;(3)凡地主成分,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5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或其他成分。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符合上述条件年满3年者,也可以改变其成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是一件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在发动贫苦农民的基础上,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在划分阶级成分时,组织农民学习该决定,严格掌握和分清政策界限,明确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一般是自报成分,再由群众评议和农民协会审议和评定,最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榜公布。一小部分人的阶级成分不易确定,须经研究和请示上级作决定。对于地主阶级成分的确定,因涉及没收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要特别慎重。该决定对于正确划分阶级成分,推进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 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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