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调整民航在旅客、行李的国际运输中旅客与民航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局1984年以188号文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旨在明确中国民航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共13章52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中国民航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办理的一切旅客、行李国际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2)修改和使用。中国民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中国民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3)运输责任。 符合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万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2万美元)为限。对于中国民航承担的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如果在运输合同中列明该项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中有一个在美国,中国民航同意,对每一旅客死亡、受伤或身体的其他伤害所负的责任限额,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应为7万5千美元,如果在一个国家内提出诉讼,而该国规定赔偿额要与法律费和诉讼费分开判给时,则责任限额为5万8千美元,不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对于因旅客死亡、受伤或身体的其他伤害而提出的任何诉讼,中国民航不引用公约的第20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保护;任何人有意造成损害,致使旅客死亡、受伤或遭受身体的其他伤害而提出(或为该人或关于该人提出)任何索赔时,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该认为影响中国民航对该项索赔的权利和责任。 中国民航对于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行李的损失,所负的责任如下:交运行李,以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20美元)为限;每一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其他财物,以500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400美元)为限;按照第32条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以声明的价值为限;在任何情况下,中国民航对行李所负的责任,以不超过旅客所遭受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为限。旅客提出赔偿要求时,必须提供遭受损失的实际价值的证明;按照计件办法运输的每件交运行李,应当按实际重量计算,除事先按照逾重行李办理的行李外,计算每件行李的重量,最多不得超过32公斤,中国民航所负的责任以800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640美元)为限。 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旅客和行李所负的责任限额,按照符合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办理。 中国民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以及所有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数,不得超过中国民航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4)索赔和诉讼的年限。 关于赔偿责任的诉讼,应当从飞机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以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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