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放火诈骗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放火诈骗案 放火诈骗案此案发生于1917年11月。湖北省某乙在繁盛的市场有一处住房,该房与甲屋毗邻,甲屋是转租别人居住的,甲自己另居他处。甲乙二人为骗取保险银两,遂商量将屋焚毁。由乙出面收买一个放火人,并串通甲屋租户的雇工。当月某日夜里,甲屋的租户主人不在家,乙先将自己屋内遍洒洋油,并和所收买的放火人侵入甲屋内,泼洒洋油,意在使火性猛烈,易于烧毁。但被甲屋租户的其他雇工发觉,并当场阻止,因此火未点燃。承办此案的湖北高等审判厅内部,对此案的处断发生争议;一方认为乙既在自己和他人屋内遍洒洋油,是其犯罪行为已直接施行于被害的客体,确是着手,应认为放火罪的未遂犯,并应论诈财未遂罪,依刑律第二十六条从重处断。另一方则认为放火罪以放火烧毁为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开始点燃,方为着手,如仅泼洒洋油,尚属预备,今乙在泼洒洋油之后,并未着手点燃,则甲乙二人自只构成刑律第二百条的罪行。至于诈财部分,既然刑律上没有处罚预备的明文,尤应不予论罪。这两种观点同被上呈到大理院,大理院的批复仅有五字:“以甲说为是。”从而肯定了第一种观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案在今天的法理上被称为“牵连犯”。 ☚ 主婚权争案 不服和解上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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